2007年6月13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这样一则案例:一被告人分别于2005、2006年以明显的低价购买了金杯牌面包车及桑塔纳2000型轿车各一辆,经查,这两辆汽车均系被盗车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量刑与民事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产生了两个危害结果为前提,既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又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物质损失,构成民法上的侵权,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存在两个诉,一个是用于解决惩罚犯罪问题的刑事诉讼,另一个是用于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民事诉讼。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新型毒品的泛滥与国家惩处此类犯罪活动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密切相关。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主要涉及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新型毒品的范围问题;二是新型毒品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三是新型毒品案件的量刑问题。
关键词:新型毒品;定罪;追诉标准;量刑
一、新型毒品犯罪:惩治的困境
关键词:新型毒品;定罪;追诉标准;量刑
一、新型毒品犯罪:惩治的困境
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探微
[内容摘要]: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诉讼是证据的搏击,刑事诉讼程序一经启动,从始到终都要围绕证据而运作。对刑事非法证据如何抉择,关系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权衡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从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来看,刑事诉讼制度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发展趋势日益增强,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在立法和理论上肯定和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涉及,但是尚处起步阶段,目前相关立法中仅规定了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对农民工因不当私力救济而引发犯罪的思考
引子:
叶某等六人系江西来浙江杭州打工的建筑行业民工,其中叶某是该批民工的包工头,负责承揽工程和建筑过程的管理。2005年初,叶某承包了杭州某建设公司某工地二幢楼房的粉刷业务,后因质量纠纷,经有关部门组织调解协商,双方未能就工程款结算问题达成协议,建筑公司未付钱,故叶某及手下的四十多位民工半年未曾拿到一分钱工资。2005年8月7日,叶某等人去催讨工程款时与对方发生争执,建筑公司老板拒不付款并率人将叶某推倒在地进行殴打,双方遂撕打起来,后被人劝开。叶某心中愤闷,于2005年8月8日与数名民工乘车将建筑公司老板李某强行带走,并将其殴打成轻伤,同时砸坏了部分工厂设备。
叶某等六人系江西来浙江杭州打工的建筑行业民工,其中叶某是该批民工的包工头,负责承揽工程和建筑过程的管理。2005年初,叶某承包了杭州某建设公司某工地二幢楼房的粉刷业务,后因质量纠纷,经有关部门组织调解协商,双方未能就工程款结算问题达成协议,建筑公司未付钱,故叶某及手下的四十多位民工半年未曾拿到一分钱工资。2005年8月7日,叶某等人去催讨工程款时与对方发生争执,建筑公司老板拒不付款并率人将叶某推倒在地进行殴打,双方遂撕打起来,后被人劝开。叶某心中愤闷,于2005年8月8日与数名民工乘车将建筑公司老板李某强行带走,并将其殴打成轻伤,同时砸坏了部分工厂设备。
对被害人实施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将被害人纳入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导致了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失衡。《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一规定,将刑事案件被害人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将被害人纳入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导致了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失衡。《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一规定,将刑事案件被害人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