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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如何界定以借为名实为受贿的情况

一、简要案情:
1998年至200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张山(化名)在某市担任劳动局局长,与中国通海计算机公司(下称通海公司)建立起了长期的业务采购关系,在经济交往中,为该公司谋取了利益。同时期,张山私人投资证券30万元。2005年3月,张山为儿子购房需现金一事,以借款为名经通海公司郑林之手从通海公司拿取20万元,用于其子购房。2006年,张山从家属处得知自己被有关机关调查后,即赶往通海公司给该公司打了20万元的借条。张山向通海公司所借的20万元至今未还。在查处张山过程中其证券又同时被其他机关冻结。
二、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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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私了”的概念探索

内容提要:本文对刑事案件“私了”提出的定义是:刑事案件“私了”是指对公民和单位所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一部分行为,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由当事人双方或者在他人参与下自愿协商一致解决纠纷或者在司法人员的主导下由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纠纷,侵害方给被侵害方相应的补偿(赔偿),被侵害方放弃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的请求,司法机关尊重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志,终止正在进行的相应刑事诉讼活动,不再追究侵害方刑事责任的了结刑事案件的一种刑事结案方式。并从刑事案件“私了”的 对象、意志体现、内容、形式、程序、性质等进行了论述,分析了刑事案件“私了”的十一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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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后逃跑再投案不能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抓获而在被带往司法机关的途中或带至司法机关后,乘侦查人员不注意而逃脱,其后被司法机关上网追逃,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笔者以为,对此种情形认定自首并不妥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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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最近一段时间,陕西汉阴县邱兴华案在网上展开了如火如荼的讨论,但是纵观全部讨论,大家关注的焦点是邱兴华是否应该作精神病鉴定,很少有人谈及怎样对那11个支离破碎的家庭进行赔偿,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对犯罪人课以刑罚以外,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是邱兴华本身就一贫如洗,他怎么对那11个家庭赔偿?他有能力赔偿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于是,有一些学者就提出我国必须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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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被害人承诺问题刍议

[内容摘要]: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承诺放弃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允许对自己的利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承诺会产生阻却违法性的效果。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成立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我国刑法中对被害人承诺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在总则中确认被害人承诺的地位,而不仅仅将其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 阻却违法性 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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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摘要:刑法司法解释包括作为文本的司法解释和作为内容的司法解释。重视其文本性,应当具有自己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也应当具有溯及力。重视其内容,因为刑法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的解释,没有独立的意义,因而,可以回溯适用和延后适用,没有溯及力的问题。但是,如果司法解释的内容实质上超出了刑法的含义,表现为类推,就应当将其等同于刑法对待,贯彻从旧从轻的原则。
关键词: 刑法司法解释 时间效力 溯及力 作为文本的司法解释 作为内容的司法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包括两个问题,其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和失效,其二,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本文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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