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规定在《刑法》第267条第2款,即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第二类规定在《刑法》第269条,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第三类规定在《刑法》第289条,即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相对于其它两类转化型抢劫罪而言,第二类转化型抢劫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和认定上争议较多,本文拟对第二类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和认定进行探讨。
一、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必须构成犯罪的理解
一、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必须构成犯罪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