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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问题研究

所谓暂缓起诉又称起诉犹豫、缓予起诉或附条件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从刑罚特别预防的角度,对于某些已经达到提起公诉标准的犯罪行为,综合案件情况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犯罪后的表现,认为暂不提起公诉为宜的,通过设立一定的暂缓起诉期间、相应的义务,如果被暂缓起诉人在法定的考验期间内,没有违背法定义务,考验期间届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违背义务,检察机关则立即提起公诉。当前,在一些检察机关进行了暂缓起诉制度的尝试,受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我国立法上尚未确定检察机关的暂缓起诉权,因此,在我国司法理论界和事务界引发了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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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贪污土地补偿费的是与非

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刑法贪污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一目了然”,其中围绕“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争论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况。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界限,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下简称“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其中第㈣项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刑法意义上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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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侦查权重构

[摘 要]:现代侦查权是一种法治化的权力。法治,以其强大的意识和制度力量,塑造了现代侦查权的面目。反思我国现行侦查制度,侦查法治化依然任重道远。本文中,作者以法治的视野,从弥散与整合、分权与制衡、规则与裁量、正当与有效等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侦查权的重构问题。
[主题词]:法治;侦查权;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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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刍议

关于留置的理论实在太多,在笔者看来不少停留在框架、逻辑或学理角度。笔者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侦察系,后又修读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一直从事公安执法工作,试从实践角度也来一次老生常谈。
一、留置的本质
这在笔者看来是一个尚未真正被讨论的问题,但是关于留置的理论实在太多。在人民警察法出台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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