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逮捕由于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是刑事诉讼法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有极严格的条件,然而,司法实践中适用逮捕措施存在的问题与逮捕的严厉性与严格性极不相称,下面笔者从检察实践中适用逮捕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谈谈对适用逮捕措施的思考。
一、检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