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挪用公款行为,顾名思义,是指出于某种私利,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把数额较大的公款挪做他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违法犯罪现象,它不但严重危害着国家财经制度的正常管理和秩序,而且也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然而,由于现行刑法没有对此行为以罪定名,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和给予什么程度的惩罚,有待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为此,笔者现就该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刑事责任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介绍挪用公款行为的特征
(一)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这一行为的主体。
一、介绍挪用公款行为的特征
(一)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这一行为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