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谚云:“所谓正义,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于一切人,适合于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而社会公众对刑事审判的理解,最直观的就是看判决结果,也就是判断量刑是否准确。量刑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行关系;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得以发挥,进而为刑罚目的的实现奠定不可缺少的基础。量刑的偏差或者失当,会导致当事人的不满和对立,甚至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乃至法治建设的怀疑和动摇,对刑罚的目的的实现造成不良影响;相反,量刑正确,就可以有效地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从罪刑法定的贯彻到刑法司法解释的运用
[内容提要]1997 年我国新刑法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其首要的基本原则,即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重大立法举措,曾经轰动一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以保障人权为原旨的罪刑法定主义在我国新刑法中的法典化,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步骤,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次根本性转折,是我国刑法走向现代化、国际化的里程碑。
由“黑哨”谈受贿罪主体立法的完善
“黑哨”是指裁判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在足球比赛中违背职业道德和体育精神,不公正履行裁判职守的行为。“黑哨”行为不仅在体育界引起一片声讨,法学界也对“黑哨”这一现象的成因、社会危害性、性质以及由此引起的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也对此现象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 、“黑哨”的成因及其社会危害性
(一) 出现“黑哨”现象的原因
一 、“黑哨”的成因及其社会危害性
(一) 出现“黑哨”现象的原因
未成年人侵权应与其监护人成为共同被告
近期分别拜读了人民法院报第2980期读者之声栏目刊登的作者孙明放撰写的《未成年人侵权谁是被告》及第3151期读者之声刊登的作者邢婷撰写的《未成年人侵权能当被告》两篇文章,笔者对孙明放、邢婷阐述的基本观点不敢恭维,欲以此文与孙明放、邢婷予以商榷。 《未成年人侵权谁是被告》一文认为,未成年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人负赔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却执行法定代理人的财产,因此主张直接列监护人为被告,只有在未成年人有财产时,才可以列未成年人为被告。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内容摘要]:鉴于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尽科学,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弊端,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然而,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所产生的效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在这篇文章中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一)无限防卫权的含义以及刑事立法化的价值取向;(二)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以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三)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上的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