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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性贿赂”应纳入刑法调控范围

【内容摘要】
本文透过当今社会存在的许多经济腐败背后的官场腐败新景观性贿赂现象,从性贿赂的危害性谈起,对性贿赂的定义、其立法化的必然性、犯罪构成和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建议将性贿赂纳入刑罚调控范围。
【关键词】
性贿赂  性服务 腐败  贿赂犯罪 贿赂物  财产性利益  非财产性利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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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社会调查员制度之应用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事关重大。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这已成为当今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被誉为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特殊的希望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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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在立法上还存有欠缺,如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使被害人不能通过自身行为启动二审程序,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使重罪轻判得不到及时纠正,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对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不同意补充侦查,而原审法院又不能查清时,会使原审法院处于两难境界。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采取对策:一是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但其上诉必须以申请抗诉为前提,避免检察机关、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并存的局面,破坏“二元结构模式”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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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审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化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本着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的指导思想,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其后,两高陆续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而将共同犯罪等一些案情复杂的情形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简易审判程序的设立与逐步完善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对相关制度和审判实际进行考证后认为,应当及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设想从案件类型和宣告刑起点两方面对之进行扩大化。
一、倡导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理由  (一)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司法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审判压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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