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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消除刑讯逼供的治本之策

目前,因几起刑事案件的错判,司法机关成为被关注的焦点问题;虽然佘祥林未被错杀,但因错误的判决改变了他一生的命运。笔者认为,在被司法机关错判的案件之中,往往都会存在着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现象。我想:我国刑诉法之中已明文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但为什么这种现象仍然会屡不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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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之我见

内容提要
入世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角色转换慢,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体现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是以人为本的理念远未树立,重视发挥刑罚的打击犯罪功能,对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够;重实体法,偏面追求实体公正,漠视程序价值,违反程序法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没有树立证据裁判主义理念,对事实的认定抓不着关键,举证、质证、认证说理溥弱;对量刑的均衡关注不够,个案量刑偏轻偏重,裁判不公现象影响了大众对司法的公信度,作者就此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论述,阐述现状,分析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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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的客观真实

[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及与持不同观点者的辨析上,进行科学总结,并对此标准在运用中的利与弊进行剖析。着重从刑事证据本质特征及司法实践适用中的问题等方面,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展开了深入论证。以期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 刑事证据 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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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探讨

法人或曰单位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学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并形成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只规定自然人可成立犯罪,没有规定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逐步实施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的问题被提了出来。为了打击包括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在内的单位犯罪,1987年的《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工具和违法所得。”这是我国首次规定单位犯罪的问题。此后我国陆续规定了一些其他种类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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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理解、适用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个案过程中,时常遇到案件事实存在疑问而难以作出准确认定的情形,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对此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区分不同情形而正确应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与刑罚权的制约,显然有其重要性。
[关键词]:合理怀疑 解释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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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共同犯罪的三种基本类型

司法实践中,由于轻伤害犯罪罪行较轻,量刑较低,共同犯罪问题一直受到漠视,理论上也很少有人论及。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如重伤害,共同犯罪的适用不成问题,但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罪,司法者往往从限制打击面的角度考虑,很少认定共犯。在此背景下,对多人共同致伤的案件,因分清各参与人的罪责、证明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均独立成罪比较困难,以致此类案件往往久拖不决,甚至不了了之,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并进而导致一系列社会矛盾。
笔者认为,轻伤害犯罪案件虽然量刑较轻,但与其他量刑较重的犯罪如重伤害犯罪具有相同的法律构成特征,共同犯罪的理论也同样适用于轻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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