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假说是侦查人员根据初步掌握的案件情况,对犯罪性质、犯罪过程、犯罪人等所作的推测性解释。它是一种从已知探求未知的科学工具和认识方法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免除的两点思考
在多因一果形成的侵权行为中,共同危险行为是最具特殊性的一种。其雏形最早可在罗马法中见到,后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中首次以制定法形式明确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即针对在无法确定致害人时,为保护无辜的受害人能得到赔偿,而对全体行为人课以连带责任 。中国目前对该制度的立法主要见程序法法释【2001】33号文及实体法法释【2003】20号文,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及责任承担等分别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进行了规定 。在此,笔者将针对共同危险行为中责任免除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应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
目前,死刑的实施过程中标准掌握不一而造成的司法不公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死刑实施过程中的错判乃至于错杀而造成的冤魂,更是成为影响到司法机关自身公正形象与应有的权威作用的原因之一。在互联网上,一位网友谈论聂树斌被错杀一案时称:错杀一个聂树斌对司法机关形象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了司法机关数百件正确裁决的正面影响;这样的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死刑案件是否公正对于司法机关社会形象与权威作用有着巨大的影响。
浅析供电系统职务犯罪原因及预防
供电系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历史原因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司法认定
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顶替。动机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为正确处理刑事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准确打击交通肇事人和冒名顶罪人,从而遏制冒名顶罪案件的再次出现,笔者就冒名顶罪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谈一粗浅的认识。
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