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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如何认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理解,历来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立法解释解决了不少难题,但由于其规范对象仅限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也留下了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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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和受贿之间,联系极为密切,没有行贿也就不可能有受贿,没有行贿受贿不可能实现,行贿和受贿是一种金钱与权力的交易,受贿者以权易钱,行贿者以钱买权,行贿与受贿案件当事人往往都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犯罪手段诡密而多样。由于行贿、受贿犯罪活动隐蔽,手法多种多样,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多订有攻守同盟,给收集证据与固定证据造成较大困难,有关的书证和物证不易被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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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初探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已经成为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亟须予以高度重视。导致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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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关系论纲

内容提要: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事否定评价的三重环节;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无犯罪即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后果,又是刑罚的必备前提,无刑事责任即无刑罚;刑罚是刑事责任最基本、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并通过刑事责任这一中介环节之调谐与犯罪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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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问题之初探

共同正犯是外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特别是大陆法系德日刑法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在我国,正犯的概念并未完全引入,虽然理论上也存在“间接正犯”的说法,而且经常把实行犯与正犯互换使用,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那种依犯罪人之间的作用和分工不同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分类方法并无共同正犯理论完全独立的研究空间。鉴于共同正犯问题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重要,本文试通过对共同正犯性质的界定、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分类以及处罚等问题的初步研究,以期展开有益的探索。
一、共同正犯的性质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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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单位作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目前,《刑法》第九章渎职犯罪的主体均是个人,主要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其他负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单位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以单位名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对这类行为,根据现行的《刑法》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它的社会危害后果与个人的渎职犯罪相较,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建议将单位作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把单位作为渎职犯罪主体的必要性
1、现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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