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选国(以下简称熊):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理解,历来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立法解释解决了不少难题,但由于其规范对象仅限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也留下了一些争议。
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和受贿之间,联系极为密切,没有行贿也就不可能有受贿,没有行贿受贿不可能实现,行贿和受贿是一种金钱与权力的交易,受贿者以权易钱,行贿者以钱买权,行贿与受贿案件当事人往往都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犯罪手段诡密而多样。由于行贿、受贿犯罪活动隐蔽,手法多种多样,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多订有攻守同盟,给收集证据与固定证据造成较大困难,有关的书证和物证不易被发觉。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初探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已经成为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亟须予以高度重视。导致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应把单位作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目前,《刑法》第九章渎职犯罪的主体均是个人,主要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其他负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单位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以单位名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对这类行为,根据现行的《刑法》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它的社会危害后果与个人的渎职犯罪相较,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建议将单位作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把单位作为渎职犯罪主体的必要性
1、现实根据。
一、把单位作为渎职犯罪主体的必要性
1、现实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