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新刑法典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单位犯罪,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可以说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还应冷静在看到其中存在着的某些缺陷,期望在将来得以改进。例如单位或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私营企业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诱导性询问也有积极价值
诱导性询问一般在问题中含有答案,被询问者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或者被询问者选择回答问题本身就意味着对某个暗含假定事实的承认。我国在改革刑事庭审方式的过程中对于是否引进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很多人对诱导性询问存在明显偏见,忽略了其提高庭审效率和揭示案件客观真实的功能。我们应当认识到诱导性询问的积极价值,在借鉴的基础上,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诱导性询问规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如何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它不仅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的主体,而且是有些犯罪的侵害对象或从重处罚情节。正确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依法处理渎职犯罪和诬告陷害、报复陷害等侵权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是一项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立法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我们的许多问题。
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应在执行阶段实现
引言: 近来一些司法界的专家、学者就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恢复性司法的问题提出了许多观点:有的认为恢复性司法制度并不适于现时的中国;有的主张顺应潮流充分借鉴与国际接轨;有的则主张“在约束中探索和发展”,也有较多的论者针对我国未成年犯罪提出了如何实行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具体操作的构想。拜读这些大作令人获益匪浅。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制度设计也是笔者所关注和思考的问题。笔者试图从这些不同的观点中找出一条扬长避短并切实可行的道路来。在不自量力的惶恐中,笔者想就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到底应该在哪个(哪些)阶段以及如何来实现目的做些粗浅的分析和阐述。
诉、辩交易制度之信息视角探索
根据信息论原理,社会物质、人才资源将无法胜任巨大的诉讼信息流,已经超负荷的巨大投入需要就诉讼程序删繁就简。以、诉辩交易法律制度配合该规则,便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为避免出现刑讯逼供和审限的尴尬,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惟有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才能解决。实行诉辩交易制度,不失为良策,而确立任意自白规则是与之配套必要证据规则,是信息方法运用于诉讼的需要。 诉讼经济是一种社会性要求,源自证据材料信源的无穷性与诉讼资源的有限性。这决定了诉讼效率成为社会性规则的客观内在要求,因此成为确定诉讼基本构造的客观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