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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论“疑罪从无”

自从足坛丑闻被各大媒体抄做的沸沸扬扬开始,“疑罪从无”就一夜之间成为了老百姓最关心的十大法律名词,甚至成为了《今日说法》特别专集的主题。那么什么是“疑罪从无”,我国的司法制度从“疑罪从宽”到“疑罪从无”的转变都带来了一些什么问题,“疑罪从无”在实施上存在什么亟待解决的方面呢?
修改前的定罪原则??疑罪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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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挪用人公款归个人使用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便成为构成本罪的关键。然而在法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的理解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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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浅议

近年来,婚内“强奸”是否成罪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大多数观点将之称为“婚内强奸”,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笔者以为,将此种现象称之为“婚内强奸”有不妥之处,在婚内“强奸”是否成罪还没有定论之前,便将其归入强奸罪的范畴,从一开始就有误导之嫌。因此,笔者建议将其改称为“婚内强迫性行为”,之所以改此称谓,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正如有学者指出,“奸”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一般是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例如通奸、诱奸,而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既便可能会违背某一方的意愿,但却不能称之为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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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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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29条与刑诉中有关回避规定的不协调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而回避理由就是指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实施回避所必备的事实根据。从理论上讲,可作为司法人员回避根据的情形主要是他们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难以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为了使这一抽象的根据具有可操作性,各国刑事诉讼法一般均明确设定了若干个符合这一根据的事实情境,使其成为回避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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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恢复性司法看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引入和应用

众所周知,以国家起诉为标志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带来了很多问题,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于统一,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成本过高,改造效果不理想等。面对这些问题,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开始探索和思考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一、恢复性司法引入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
恢复性司法认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主要还是报应性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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