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涉税案件中,不同程度地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有观点认为不少涉税案件在税务机关移送司法部门前均已由税务机关作了行政处罚,故对同一起案件分别处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涉税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规,又触犯了刑法,可分别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司法机关不应以当事人受过行政处罚就不予处理。在此,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一事不在罚原则;二是行政处罚与刑罚竟合如何处理。现试论之:
一、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