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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骗逃铁路运费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在当前铁路司法实践中,对骗逃铁路运费如何定性和处理是一个具有普遍争议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就是法院系统内部的意见也不统一。本文对此问题将进行讨论。
一、骗逃铁路运费行为的定义及表现
要讨论骗逃铁路运费行为的定性与处理,首先要给骗逃铁路运费作一个定义。所谓骗逃铁路运费,一般是指托运人在与铁路运输企业订立或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少交运费的行为。在实践中,骗逃铁路运费的手段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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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盗窃的数额认定

在审理盗窃案件时,经常遇到行为人多次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盗窃的现象,对此类案件在定性上司法实践中认识是一致的,但在盗窃数额的计算上却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累计计算盗窃数额。因为行为人数次盗窃同一犯罪对象都是一个完整的既遂行为,单独成立盗窃罪,属于连续犯。根据199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对于连续犯,应累计计算其盗窃数额。因此对重复盗窃同一犯罪对象的,也应累计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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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予被告人选择陪审权

我国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法律虽明文规定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有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案件极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淡化,其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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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合理开支"是个认识误区

在审理贪污犯罪案件时,将被告人犯罪所得用于给领导送礼、招待等费用,认定为 “合理开支”,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兹从以下几方面说明这个问题。
一、贪污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和侵犯的客体。
贪污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是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一旦发生转移,变成由个人支配的私有财产,犯罪就已构成。
二、犯罪故意、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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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入户抢劫”中两个疑难问题

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了“入户抢劫”罪,它是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刑法理论上认为,某一罪名的犯罪构成可以分为基本犯罪构成与派生犯罪构成。基本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对某种通常性犯罪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对某种常见犯罪行为中变更、增添某个具体要件,从而独立地确定了法定刑的犯罪构成。入户抢劫是派生于抢劫罪,刑法第263条前半段规定的是基本构成的抢劫罪及其刑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抢劫罪,对其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后半段规定的是派生构成的抢劫罪及其刑罚,即构成抢劫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入户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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