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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缓刑的适用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近年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缓刑较多,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分析研究。对这些案件在适用缓刑时,应严格掌握缓刑的适用条件,不应过于宽泛。
一、贪污、受贿案件适用缓刑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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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拘传中“12小时”

拘传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何时开始计算12个小时,存在着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是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时开始起算,应扣出路途时间;有的人认为是侦察人员与其接触时开始起算,不能除出路途时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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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取保候审的调查与思考

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犯罪或有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取保候审制度的正确适用,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不尽完善,以及执法中的一些问题,取保候审判度的贯彻执行并不尽如人意,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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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贯彻罪刑法定的误区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存在一些误区,必须予以关注。兹扼要评析:
1.误将“明文规定”等同于“明确规定”,对于法有明文规定但规定不明确的犯罪行为没有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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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应增设资格刑

如何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人员服刑后故伎重演,重犯新的职务犯罪,这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建议对职务犯罪人员增设资格刑处罚,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罚之后,附加限制其在刑满后一定时间内,或者管制、缓刑期间,不得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和重要管理型工作,以减少职务犯罪。
一、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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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撤回起诉的性质

在刑事赔偿中在是否依法确认问题上,当前遇到较多的、争论也最大的是检察机关撤诉的问题。一是检查机关是否有权撤诉,二是撤诉或准许撤诉是否是对案件终结性的处理决定,是否是对违法侵权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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