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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应合理界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成立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达到何种认知程度,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抑或必须两者兼具,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研究中富有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犯罪故意内容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的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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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盈利业务”的认定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要正确认定这种类型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必须准确把握“本单位‘盈利业务’”的涵义。关于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存在分歧意见。有学者认为,只要是可能盈利的业务,即使包含亏损的风险,也属于盈利业务;另有学者主张,只有确定无疑、必然会盈利的业务,才属于本罪中的盈利业务。笔者认为,要确定本罪中的盈利业务究竟是指可能盈利的业务,还是指必然盈利的业务,首先应当弄清楚究竟何为可能盈利的业务,何为必然盈利的业务,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明确本罪中“盈利业务”的范围。
一、判断可能盈利业务和必然盈利业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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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都有可能使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按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的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如果界限不清,则可能导致定罪量刑出现畸重畸轻的结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正确把握两罪,两者在犯罪地点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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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卖淫嫖娼罪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

新《刑法》的颁布为我国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意识形态领域的深刻变化,犯罪的形式和特点也渐趋复杂和多样化,《刑法》的法律滞后性也表现得愈来愈突出。卖淫嫖娼即是表现之一。近几年来,卖淫嫖娼在全国各地滋生蔓延很快,与此相悖的却是,作为对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最严的刑事法律对此缺乏相应的制约打击措施,以致于对卖淫嫖娼行为按现行的法律制度轻则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罚款,给予拘留,重则只能求助于劳教这一并不完善的制度,但仍要处以较重的罚款。重财产罚而轻行为罚及人身自由罚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违法行为的滋生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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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审限制度

一段时期以来,刑事案件超期审判、超期羁押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法院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难点,对法院刑事审判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从审判实践看,超期羁押较易解决,而超期审判产生的原因就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其中既有法官主观因素,也是审限制度缺陷使然。为从根本上解决公诉案件超审限问题,本文试就现行审限制度作一番理性思考,以求治本之策。
一、审限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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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之“遗忘物”研究

内容提要: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遗忘物”与“遗失物”的争论就从没有停止过。很多学者也努力在理论上提出区分的标准以指导实践,但效果不佳。实际上,二者并无本质的区别,恰恰在本质上二者相同,即都是脱离所有人的控制之物,只是在脱离的程度上有差异。因此,在立法上不应再作区分,而应统称为“脱离控制物”,都将其确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关键词:“遗忘物”“遗失物”“脱离控制物”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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