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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思考

所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是指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这一概念的形成是刑事审判别方式改革的成果。它经历了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程序的规定,继续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前提下提出;到2001年肖扬院长提出的“在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探索普通程序简易化的有效途径,以提高审判效率”的号召,再到2003年“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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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及刑法意义

摘要:刑事犯罪被害人在犯罪的产生、进程和发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具有客观受害性、主观排斥性、自身被害性和定向自塑性的基本特点。犯罪被害人通过五种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其犯罪人,并根据其责任大小将犯罪被害人分为无辜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被害人和有罪的被害人三类。被害人的各种损害情况和事实能够对正确的定罪量刑产生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 被害性 互动模式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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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释放”的性质须具体分析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在押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那么“立即释放”属于什么性质?本文作者认为,对此既不能说是“特殊的执行”,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强制措施的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这里的“立即释放”属于什么性质?诉讼法学界颇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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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对象不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对于提升职务、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能否纳入受贿罪的行为对象,以打击此类危害社会行为,人们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作者分析认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上述规定,受贿罪的行为对象和受贿利益是“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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