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看到一则消息,介绍某基层法院尝试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再简化审理,一个多小时审结12件案件,每件案件的审理平均仅6分多钟,最短的不到4分钟!惊愕之余,颇多不安。
笔者并非不赞成改革的保守者,相反,笔者对司法机关目前进行的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取向的诸项改革持十分肯定的态度,并对那些勇于改革的探索者怀有真诚的敬意。笔者无意对上述法院的做法进行评判,只是认为,对法定程序的简化应该慎重,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并应在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范围之内,否则,不可随意地简化程序。尤其是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简化,更需慎之又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
笔者并非不赞成改革的保守者,相反,笔者对司法机关目前进行的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取向的诸项改革持十分肯定的态度,并对那些勇于改革的探索者怀有真诚的敬意。笔者无意对上述法院的做法进行评判,只是认为,对法定程序的简化应该慎重,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并应在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范围之内,否则,不可随意地简化程序。尤其是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简化,更需慎之又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