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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超期羁押期间获取的口供不应采信

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侵犯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此期间,办案单位或享有法律规定权力的调查取证人员获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是否应该排除?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把超期羁押期间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其他证据纳入非法证据加以排除,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有利于遏制超期羁押这一司法“顽症”,也有助于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和统一实施。
超期羁押期间所获取口供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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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共犯在什么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

案情: 陈某与许某因生意上的事情产生矛盾,遂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
分歧意见:对于陈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既遂无异议,但对方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何种犯罪形态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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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近日,《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议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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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设置坦白制度

"坦白从宽"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这一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落实,出现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比较严重地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罪犯的改造,影响了国家法律执行效果。所谓"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在内,自首是最高层次的坦白。"坦白从宽"中的"坦白",是指广义上的坦白。狭义的坦白不包括自首在内。刑法意义上的坦白,是指狭义上的坦白,即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认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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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设立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该罪名源于《关于惩治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商业受贿罪。仅就此罪而言,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完善了该罪的刑事立法。但是,将之置于整个职务经济犯罪体系加以审视,其犯罪主体还是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例如:村委会负责人在本村基建招标中的索贿、受贿行为,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民办学校校长招生时的受贿行为,民办医院人员暗收药品回扣行为等等。上述非公务性受贿行为道德上的邪恶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达犯罪的严重程度,人们对此都表示出不能容忍的社会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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