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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购买并使用假币应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虽然购买、持有、使用假币三种行为可以互为独立,我国刑法也分别规定了独立的罪名,但是该三种行为在客观上存在内在的联系,构成牵连关系。一般认为,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顺发
案 由:持有、使用假币
一审案号:?2001?合刑初字第117号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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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安“收缴”赃款该如何定罪

案情?
甲某找到经常倒卖文物的乙某,称自己藏有一件唐代珍贵瓷器,系国家保护文物,乙某遂前往观看,并以5万元成交。后乙某请专家鉴定,此“文物”系赝品(甲某对此并不了解)。于是,乙某便请了几个朋友,冒充公安人员,对甲某要挟道:乙某因倒卖文物,已被逮捕查办,望你立即将5万元交出,并交纳罚款1万元,否则,马上将你带到公安局,作刑事处罚,说着,拿出手铐。甲某恐怕事情闹大,交出了6万元。后此事被公安机关侦破。?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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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型贪污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一般不存在转化问题。即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也只是作为一个法定加重情节,不再改变其挪用公款的性质以贪污罪论处。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有能力退还,主观上拒不退还的,也以挪用公款罪论处,这点值得探讨。一方面,挪用公款后,有能力归还但拒不退还的,实际上是行为人主观心态发生了变化,已由挪用的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故意,这种事后故意应以转化后的故意内容即贪污罪定罪,如果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就有轻纵犯罪之嫌,也是与罪刑相一致的原则不相符合的。另一方面,实践中,许多嫌犯抱着“宁坐十年牢,造福后代人”的念头,挪用公款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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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叫口供。口供在诉讼中的地位从历史的脉络来看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证据制度方面看,按时间顺序大约可以分为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我国的实事求是证据制度。口供在各种证据制度中的地位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口供在神示证据制度下受到高度重视,到法定证据时代口供地位达到顶峰,被称为证据之王。在自由心证制度下,口供地位大幅度回落,口供的运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下,对口供的态度是不轻信,我国是重视口供,但对口供的地位和作用是持一种理性的态度。   目前我国司法界对口供大约存在以下两种倾向,一是过分迷恋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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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行规与法律的冲突—体育行规的刑法视角

中国足协对甲B五家足球俱乐部的处罚,掀起了揭发黑哨的风暴,同时,对于司法介入社会各界进行了激烈讨论。体育行业规则与法律的冲突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一、刑法的效力和地位高于体育行业规则   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的基本法律。不论何种领域,哪个地区,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触犯了刑法,就要受到刑法的惩罚。体育行业竞赛当然也不例外。体育行业规则是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形成的由各体育协会共同约定的行为准则。它不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体育竞技行为准则。如果自然法不能成为制度体系中可以操作的规则,那么它检验制定法就缺乏可资参照的规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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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追诉期限起算依据新论

众所周知,普通犯罪的追诉期限的起算依据一般是犯罪之日或者犯罪行为终了之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然而,对网络犯罪还是以犯罪之日或者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作为犯罪的追诉时效的起算依据的话,则不一定能行的通。原因在于:一是由于网络犯罪具有超强隐蔽性和超时空性,其犯罪之日或者犯罪终了之日一般很难确定,这必然会给网络犯罪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带来很大的麻烦。二是某些特殊的网络犯罪会造成追诉时效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会放纵犯罪行为的发生。典型的例子是通过设置“逻辑炸弹”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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