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购买、持有、使用假币三种行为可以互为独立,我国刑法也分别规定了独立的罪名,但是该三种行为在客观上存在内在的联系,构成牵连关系。一般认为,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顺发
案 由:持有、使用假币
一审案号:?2001?合刑初字第117号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顺发
案 由:持有、使用假币
一审案号:?2001?合刑初字第117号
一、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