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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刑满释放时发现新罪能否数罪并罚

邓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发现邓某上述盗窃案发案之前的另一起盗窃事实(盗窃财物5000余元)。于是,邓某在拿到刑满释放通知的同时,又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对邓某是否该适用数罪并罚问题发生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对邓某应该适用数罪并罚。理由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了邓某的犯罪事实,因而应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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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犯罪中既遂与中止的区分

2001年9月4日,李某?女,51岁?因家庭琐事与家人赌气,离家出走来到L市,在火车站结识了王某。王某看她可怜,无所依靠,便将其介绍给在当地打工的张某,意欲促成一段姻缘。双方见面后,均无异议,李某随住到张家。9月7日上午,李某见张家的大人均外出,顿起歹意,将张某年仅7个月的孙子盗走,抱到S县老家出卖,但因要价太高,没找到买主。当日晚,婴儿又哭又闹,在惧怕和怜悯的双重心理支配下,李某又乘车返回L市,打算把孩子送还。次日,形迹可疑的李某被警方抓获。9月11日,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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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第三类自诉案件的处理

2000年11月19日上午,王学武带领七八个外地民工雇佣一辆卡车,来到上海智通商务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智通公司)设在金沙江路上的工地,把正在值班的一名公司员工推到一边,威胁他不许乱动。接着,王学武带领民工砸开工地铁门,强行闯入工地,撬开库房铁网围栏,将价值2.5万余元的一台刨床抢去,随后离开现场。当日,智通公司即向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公安局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王学武的行为不构成抢劫,于12月12日向智通公司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智通公司不服,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学武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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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测谎而自愿供述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自从192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伯克警察局首次将测谎技术用于审讯以来,测谎技术的运用在西方已有近80年的历史,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却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才开始研究和引进测谎仪,并于90年代初,由公安部科技情报所、中国科学自动化研究所、北京市公安局合作研制出了我国第一台测谎仪即PG-1型心理测试仪。据悉,截至目前,我国已在二十几个省市的司法机关配置了各种型号的心理测试仪100多台,总计办案达1000余起。尽管测谎仪自面世以来一直饱受非议,但可以预见,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出于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测谎技术将得到不断发展和更新,测谎技术的运用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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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疑刑法中“以走私罪论处”的规定

由于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没有走私罪这一具体罪名,就使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以走私罪论处”有失妥当,在立法技术上不够严谨,导致定罪矛盾,量刑不便,甚至是立法与司法在效力上也产生了冲突。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在定罪上的冲突
原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走私罪具体罪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走私罪的类罪名,现已不存在“走私罪”这一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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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与询问笔录的辨析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基本形式,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就是了解案情的人对其所见、所闻、所知的事实或情况,向法庭所作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表现为言词,即口头证言;书面证言是其特殊形式。准确无误的证言对了解、认识事实真相,查明案情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历来受到极为突显的重视。但是,由于证言这种证据形式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它又可能成为在诉讼活动中最不稳定、争议最大,从而证明力最弱的一种证据形式。许多错判、冤案由此而起已是公认的、无可争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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