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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单位盗窃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单位盗窃问题严重,但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现实。究其原因,还是立法上不完备所致。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高检的解释规定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处理,似乎执法有据,但细琢磨这个解释,实际上是一种新的立法活动,属于越权解释。同时,解释将“情节严重”作为单位盗窃的构成要件,与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违背,实际上是把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作为单位盗窃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解释与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符,解释关于单位盗窃的定罪与量刑难以适用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只能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一、对单位盗窃解释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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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量刑指南的建构

“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习惯什么时候形成以及形成的原因,似乎还没有人详文考证。在依法治国的时代,特别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作为人民法院新世纪的工作主题之后,量刑应予以重视恐怕应是题中之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刘家琛副院长所言:“刑罚轻一点、重一点没关系的观点,本身就违反我国刑罚适用的最基本原则,因为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量刑是轻是重,严格地讲都是错案,都是对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破坏……刑罚轻一点、重一点没关系的观念已经到了影响我们实现司法公正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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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凤民贪污 挪用公款案的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只对挪用公款及某些“特定公物”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不能对其以犯罪论处,一般由主管部门按党纪政纪处理。在我国,土地属于特殊的非特定公物,土地使用权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凤民
案由:贪污、挪用公款
一审案号:?2001?濮中刑初字第54号
二审案号:?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63号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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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滥伐林木罪的几个问题探讨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树种、数量、方式而任意采伐本中位所有的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刑法》修订后对滥伐林木作了修改,增加了单位犯罪,管制刑,从情节严重改为数量较大,提高量刑档次,附加刑可以并处罚金改为并处罚金。现就刑法修订实施后对滥伐林木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一、无证采伐承包造林的林木定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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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从五个方面作了具体的阐述和界定,并就相应的犯罪行为规定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了司法机关惩治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罪的可操作性。依照《解释》的规定,下列四种拒不执行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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