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估价是司法机关确定一个刑事案件,特别是财产类案件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重要依据,它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针对前些年赃物估价工作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和不良倾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于1994年以法发[1994]9号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997年4月22日又联合下发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并要求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赃物估价工作。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修正与适用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两高”原有的司法解释,此条的罪名为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侦查人员作伪证 构成何罪
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违背事实,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把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的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说成是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意图使犯罪分子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侦查人员是构成伪证罪还是构成徇私枉法罪?
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形如何适用法律必须弄清以下三个问题:
一、公安干警出庭作证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具有两种身份,既是具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又是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证人,这里要确定的是,这种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形如何适用法律必须弄清以下三个问题:
一、公安干警出庭作证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具有两种身份,既是具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又是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证人,这里要确定的是,这种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