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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关于刑事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由于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而司法资源相对不足,一些法院和检察机关开始自发地探索对被告人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采取简化审理的方法,并在实践中起到了提高诉讼效率的较好效果。这一作法经媒体披露后,各地法院、检察院纷纷仿效,成为当前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大热点,并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但从各地的实践情况看,由于对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性质和适用原则等诸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导致具体做法上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出现一些偏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事普通程序适用简化审理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地研讨,以澄清认识,更好地推进这项很有意义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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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刑诉法中遇到人的主要问题及破解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新的刑诉法改变了原刑诉法过于职权主义化的特点,采用参加诉讼的双方各自就己方主张举证、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居中裁判的控辩式审判方式。这种新的审判方式从1997年1月正式施行以来,经人民法院实践操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已为社会广泛认同,并受到国内外学者和法律界人士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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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1979年的刑法典未作规定。修订后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起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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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侵占罪的几个法律问题

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论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的频繁,现实生活中,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的现象日益突出,修订后的刑法就职务侵占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笔者就职务侵占罪的几个法律问题,谈一些看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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