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改革开放的进程,已绝迹数十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大陆各地又沉渣泛起。由于涉黑犯罪的复杂性和有关立法、解释的不足,加之学术界进行相关研究的起步较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仍然存在一些困惑和争议,有的甚至影响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力度。因此,系统地探讨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就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和社会安定。为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规范食品生产、销售行为,保障老百姓食品安全,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的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审判实践对行政机关、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二中院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分别为9件、7件及2件,均为二审刑事案件。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态势,反映出本市依法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食品安全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二中院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分别为9件、7件及2件,均为二审刑事案件。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态势,反映出本市依法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食品安全取得了一定成效。
主动交代向他人行贿行为本案能否认定刘某立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1971年9月15日生,原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逮捕。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且具有立功表现,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恒达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并为机械出租商、材料供应商等多人在支付货款、租赁费等方面谋取利益,共计价值人民币185000元。
被告人刘某,男,1971年9月15日生,原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逮捕。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且具有立功表现,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恒达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并为机械出租商、材料供应商等多人在支付货款、租赁费等方面谋取利益,共计价值人民币185000元。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案情】:
共同实施盗窃后未使用暴力的行为定性
【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