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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本案犯罪所得赃款是否为民法上的债务

【基本案情】2012年9月,案外人王某某在担任某电器有限公司物流库主管期间,谎称自己有权对外签订委托送货合同,利用私刻的合同专用章,与杜某、宝某某签订委托送货合同,并以交纳担保金等名义骗取杜某、宝某某10.6万元。同年11月,王某某之父王某给杜某、宝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王某某所欠10万元由其代为偿还,且每月至少还款2000元。王某在替王某某偿还2000元后,未继续偿还。后经杜某、宝某某报案,王某某于2013年4月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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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入刑条件边界认定问题

【内容摘要】: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不断的上升,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在司法认定中,对于该罪入刑条件边界的认定问题即催收效力及催收不还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界定及犯罪数额的确定,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未明确规定,从而引发司法适用的困惑。本文笔者以实务中的案例引出上述入刑条件边界难认定的问题,提出完善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解决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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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脱保”后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做出《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首和立功作出具体解释。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脱保”(即脱离公安机关的监控),后又重新归案(所谓的投案)。对此类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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