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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刑事和解协议未履行如何处理

【案情】
被告人饶某与被害人占某发生打架,经鉴定被害人占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饶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关押在看守所,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饶某与受害人自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内容包括以判处缓刑为前提的分期履行赔偿款并由被害人占某出具刑事谅解书。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考虑被告人饶某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占某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饶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饶某被判处缓刑后,却因故未能按时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被害人占某到法院请求撤销缓刑,要求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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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无性防卫能力女性供人嫖宿应认定为强奸

[案情]
2015年7月2日下午,赵某路遇经常拾荒的同村女精神病人钱某,欲将其带回家中发生性关系。途中遇到邻村居民孙某后,为牟利,赵某隐瞒钱某患有精神病的情况,将其介绍给孙某嫖宿并收取孙某50元。当晚,赵某又将钱某带回自己家中,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经相关机构鉴定,钱某系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伴精神障碍,无性防卫能力。
[分歧]
本案中,对赵某与精神病人钱某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定性为强奸并无异议,但对赵某介绍钱某与孙某进行嫖宿这一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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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表现上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由于关乎行为人罪与非罪的认定,应注重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严格区分。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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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追诉时效的计算

1997年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有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不应为十年,而应为五年。理由是:“五年以下”与“五年以上”差异甚大,只能是对立或排斥关系;“五年以下”与“不满五年”基本等同;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五年以下”不包括“本数五年”;刑法第八十七条“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中的“五年以上”包括“本数五年”。这一观点可基本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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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式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规则,[①]是大多数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证据规则。但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较晚,直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即“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才集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及程序规则,之前基本限于理论研究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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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劳动合同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构成何罪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具有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的经济合同相对人,伪造职工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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