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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案件是否经检察院起诉问题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的逮捕、羁押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2-9-28

执行日期:1962-9-2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18日〔62〕豫法办字第38号请示已收阅。对你们提出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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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外逃时间的刑期计算和办理法律手续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2-11-26

执行日期:1962-11-26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据公安部十一局称:最近他们收到一些劳改单位请示的有关劳改犯外逃的刑期计算问题。对这个问题,我院今年2月11日法文字第4号文件曾批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该院提出的意见,即:“劳改犯逃跑在外时间不能计算在劳改时间之内,法院在判决加刑时,应在执行通知书上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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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63-10-19

执行日期:1963-10-19

“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上海县公安局杜行派出所王梅生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该同志询问的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一、管制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日期和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管制的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羁押、拘留一日折抵管制一日。三、过去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可不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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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62-11-30

执行日期:1962-11-30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关于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暂行规定,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讨论过,现发给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试行。

  (一)需要经过侦察的刑事案件,如凶杀、抢劫、盗窃、诈骗等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首先受理,按照公、检、法的工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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