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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的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8-3-4

执行日期:1958-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31日〔57〕法研字第034号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给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收悉。批复内提出死缓期间应从“判决宣告之日开始计算”。但按死缓判决宣告后。依法尚须经过我院核准。因此死缓期间应从死缓判决核准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此点希你院考虑研究后对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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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作出对民事案件上诉人更加不利的判决,对上诉或抗议案件是否必须传唤当事人等公开审理及受理下级法院未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作为第一审或第二审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8-3-6

执行日期:1958-3-6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23日〔57〕法研字第171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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