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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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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4-6-29

执行日期:1974-6-29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法办研字第19号函已收阅。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盗窃犯、诈骗犯将赃款赃物挥堆掉,判刑时已无法追缴,刑满释放后,失主仍向他们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同意你院对此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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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1952年“三反”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63-1-14

执行日期:1963-1-14

中共国营第二一八委员会:

  1962年12月7日来函收到。你们提出的“三反”时对贪污分子经人民法庭判处刑事处分后,是否还需报人民法院批准的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3月30日公布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三反”时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刑事处分,不需报经人民法院批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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