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华【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对该条第1款、第2款的进一步提示性阐明。认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关键是看暴力程度。暴力是直接针对人身实施的有形力量的打击,暴力犯罪后的逃跑行为不属于暴力。“暴力可能造成的结果”的基本认定标准,应为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下一层级的一般损害结果。对于暴力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原则上应当站在一般人的立场考量,特殊情形下站在防卫人的立场判断。评价暴力时应当考虑暴力侵犯的法益和暴力实施的紧迫情形等特殊情境。“行凶”有其立法必要性,是指故意重伤行为,与是否使用凶器、器械等无关。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需要审查暴力程度。
浅谈如何防范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
读而思duersi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被征收的土地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职务犯罪案件也呈上升态势,引发农民集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2011年以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立案查处了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案5件8人。为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再次发生,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通过查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走访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作案特点和发案原因进行了分析归纳,并就如何防范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被村干部挪用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之辨——兼谈经济犯罪案件审判理念
作者 ‖ 蔡绍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阅读提示:文章系作者根据自己在江苏高院司法讲堂的讲稿整理修改而成,内容包括四方面问题: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关系;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非法占有目的;审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以《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重新审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一、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合同欺诈是民事欺诈行为的一种,指欺诈行为人为达到欺诈之目的,以合同形式为手段,以订立、履行合同为途径,不公平地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1020号: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新明,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无业。198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新明犯合同诈骗罪,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王新明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打折的权利----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现状与反思
读而思duersi 摘要: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赋予并保障会见权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羁押场所进行有效监督的手段,而且不会影响诉讼进行。国际准则和域外规则关于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的内容较为丰富,能够给我国提供借鉴。目前,我国亲属会见权只有行政法规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成年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基本没有落实,未成年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将来应当以正式立法明确赋予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通过《刑事诉讼法》或《看守所法》的方式,把亲属会见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并对这种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
被羁押被告人会见亲属权尚待明确
读而思duersi监狱法第48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除服刑期间罪犯有权会见亲属或监护人外,我国法律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会见亲属问题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权保障的日益加强,刑诉法应赋予被羁押的被告人会见亲属权。理由如下: 第一,涉嫌犯罪人员从被侦查羁押到法院判决生效,要经历漫长的羁押期限,如果有法定延长情形,其羁押期限则更长。我国刑事法律坚持无罪推定理念,比起服刑人员,对未被判决的被告人权利的剥夺应当是有限度的,仅使其不妨害诉讼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