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而思duersi目前,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关于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9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往往对委派行为不当推论,扩大了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厘清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问题。 一是区分改制后和改制前的身份。实践中,有办案人员根据查处的工作人员改制后与改制前从事同一业务管理工作,工作性质未变,职务具有延续性,就直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不妥当的。
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1018号---如何认定公司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读而思duersi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卫建峰,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原系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 1年9月2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以被告人卫建峰犯受贿罪,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上游行为不够罪,掩饰、隐瞒所得也可定罪
读而思duersi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密不可分,可以说没有上游犯罪,就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笔者认为,对于上游犯罪成立与否是否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需结合以下四种情形具体分析。 一是上游行为未达到定罪数额标准。刑法既然以独立的构成要件来规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则该罪应当具有自身的数额标准,且应脱离上游犯罪的数额限制,确定一个独立的追诉标准。
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中的刑事归责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住建部:把商铺拆小卖,承诺售后包租的,都属非法集资
读而思duersi近一段时间,资本市场很火,各种骗子和犯罪分子也没闲着,正在积极寻找机会。由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今天上午透露,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大要案件高发。其中网络借贷、投资理财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大领域非法集资高发,公安部提醒,有8种情况值得高度警惕。还是那句老话,投资有风险,入市要谨慎,天下没有免费午餐。发案数量、涉案金额等暴增两倍根据这个联席会议披露的数据,2014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都是历年的最高峰值。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房产售后包租最高可判十年刑
读而思duersi今后,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将按刑法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此解释于当天起实施。解释将重点惩治非法吸引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非法集资案三年侦破5000余起
●非法集资案三年侦破5000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