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合作分成方式,将非法生产的赌博机放置于游戏机房内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号 一审:(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147号 二审:(2014)沪高刑终字第160号 [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日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邦公司)。
被告人:增井剑青,日本国国籍,日邦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上海日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邦公司)。
被告人:增井剑青,日本国国籍,日邦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