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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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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解读

有关部门就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人“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但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且按照各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解读】一、问题由来由于经济发展等原因,目前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均按参与额量刑往往导致罪刑失衡,此时,能否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量刑,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关部门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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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884号: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否构成共同受贿

周龙苗、虞平安受贿案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 分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案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请托人以给非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或合作经营等为名,使非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或不参与管理却获取报酬、分取利润,事后非特定关系人将“薪酬”、“利润”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以共同受贿论处。【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舟刑初字第18号(2011年5月10日)。【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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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设定,无疑是对基金业“老鼠仓”现象的一种遏制与打击,但从实践中看,其所能发挥的效果还相当有限,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出台于2009年2月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一个罪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在基金业日益猖獗的“老鼠仓”现象。然而,自该罪名设立以来,却鲜有这方面的案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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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界限

   【要旨】
被告人检举他人毒品犯罪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应根据被检举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确定。对被告人是否予以从宽处罚,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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