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被告揭发他人以己为对象实施犯罪不构成立功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揭发他人犯罪中,被告人揭发他人以自己为对象实施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种揭发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中做法不一:有的认为虽然揭发的犯罪行为与己有关,但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应构成立功;有的则认为,此时的揭发行为或属于被害人报案,或属于如实供述与己有关的犯罪,不应认定为立功。 认定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必须具备主动性、有用性两个根本要求。
许霆利用ATM故障超额取款案的法律分析
一、简介
1、简要案情
1、简要案情
刑事政策视野下商业贿赂行为入罪问题探讨
一、引言—— 商业贿赂行为的起因
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受贿案件初探
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在受贿罪中屡见不鲜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伙同受贿的情况,从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探讨国家工作人员亲属构成受贿罪的几种情况,进而提出为遏制和打击腐败,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责任下的有亲属参与受贿罪推定证据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共犯、推定证据制度
正文:
本文主要针对在受贿罪中屡见不鲜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伙同受贿的情况,从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探讨国家工作人员亲属构成受贿罪的几种情况,进而提出为遏制和打击腐败,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责任下的有亲属参与受贿罪推定证据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共犯、推定证据制度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