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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检察制度与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完善

一、检察制度的改革
(一)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
对于检察机关检察权与公诉权的关系,目前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公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一项权能,是检察权的下位权力;也有学者坚决主张检察权仅是纯粹的公诉权。笔者认为,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将检察权单纯视为公诉权是不合适的。笔者建议在检察机关内部,通过分离设立执法监督局,实现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重新架构。
(二)侦诉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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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简易审与陪审制相结合的几点设想

现代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在长期的演变、发展过程中,主要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类型的陪审制度。刑事案件的陪审制在大陆法系国家适用范围也非常广泛。在德国,州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都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地方法院审理的绝大部分案件也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在法国,所有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或苦役的重罪案件都必须适用陪审制。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陪审员作为公众代表参与审判,使公众意志渗透到司法工作中去,与审判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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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研究

内容提要:在刑事诉讼中,庭前审查程序是衔接公诉与审判的中间环节,它虽不属于正式的审判程序,但对于刑事审判的顺利运行及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详细阐释了庭前程序运作的一般法理性问题,进而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缺陷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建构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新构想。
关键词:庭前审查 预审程序 证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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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要素的界定及其适用

量刑是实现刑罚公平、正义的一半工程,甚至公众对刑事审判的理解,其全部内容即是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所以,在遵循量刑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量刑要素的界定及其具体适用,意义十分重要。所谓量刑要素,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的确定,是指对量刑起重要作用的事实因素。量刑要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两种。
一、法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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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首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总则中关于自首的规定作了具体阐述: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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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指定辩护制度对强制辩护的选择

[论文概要]  指定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受到众多学者们的质疑,借鉴国外推行的强制辩护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是否可行?笔者在探寻指定辩护制度理论的基础上,从刑事司法价值多元化角度,分析了指定辩护与司法公正、诉讼效率的关系,针对我国现行指定辩护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以衡平的理念来完善制度——建立有限强制辩护制度。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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