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中的故意“撕票”是指故意杀死被绑架人。对于“撕票”行为罪数之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在我国1997颁布的刑法中却明确规定了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以一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确立
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而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一审审判程序,则是整个诉讼程序的重心。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做法,一改过去由法官主动纠问的传统做法,以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断为基点重新构建了我国的刑事庭审模式,以期通过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强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实现诉讼民主和公正,并为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此相适应,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只移送起诉书、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从而将原来的全案卷宗移送、法官实质性审查,很大程度上改为程序性审查,以避免法官审前形成预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第一宗旨
入户盗窃分文未得亦应治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是数额较大。然而,对入室盗窃这一特殊行为是否仅以数额作为定罪标准?笔者认为,入室盗窃虽数额不大甚至分文未得,如有一定严重情节的,也应定罪处罚。理由是:
欺诈诉讼的刑事可罚性考量
欺诈诉讼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欺诈诉讼是指所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包括隐瞒证据等不作为行为和作虚假陈述的辨论行为等。狭义的欺诈诉讼行为,则仅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而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意图通过法院的错误裁判,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借助强制执行以获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广义的欺诈诉讼包含了轻微违法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并不适于作为刑事评价的对象;而狭义的欺诈诉讼,超越了一般违法的界度,有需作刑事违法性评价的可能。
一、 欺诈诉讼的违法性质之争
一、 欺诈诉讼的违法性质之争
盗窃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作用及其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犯罪时,普遍存在重数额,轻情节的现象,以致于把有罪当无罪或把无罪当有罪处理,或者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因而,有必要对盗窃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如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