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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论数罪并罚时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并罚的规则决定其应当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对数罪并罚问题作了规定,其中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是我国数罪并罚时的量刑原则。但它仅就同时判处多个主刑的并罚作了规定,对罚金刑与其他刑种之间的并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而这个问题却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并应该得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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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须审慎

两高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新近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体现了保障权利、程序正当等现代司法理念,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是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是重大的制度性进步。笔者对这一规则也持赞同态度,但同时还认为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审慎行事,以下几个问题就应引起立法和实务界的关注。
一、有关非法证据的规定不尽一致,须立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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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被告人认罪”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近年来,由于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基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实践中,检察院、法院开始积极地探索对被告人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采取简化审理的方法,并在实践中起到了提高诉讼效率的良好效果。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试行。该意见成为当前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工作,由于目前还处在试行阶段,如何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简化,各地的做法并不完全一致,尚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推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下面笔者就贯彻执行该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谈三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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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收购赃物犯罪“明知”的认定

所谓收购赃物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明知对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的工作正常进行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争议最多的是“明知”内涵的确定。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证实明知亦很难掌握。笔者现仅就收购赃物犯罪的“明知”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明知”的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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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是否以“公然”为必要条件

案情:孙某(女,36岁)生性泼辣,2003年4月21日,孙某因宅基地问题与邻居吴某(男,70岁)发生争执,孙某当即把坐在宅基地上阻拦施工的吴某推入厨房内,强行撕烂吴某的内衣内裤,并抓扯吴某阴部,使其不能出来见人。在宅基地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3年4月23日22时许,孙某又闯入吴某休息的房间,将自身衣服脱光,在吴某床前对吴某进行辱骂,致使吴某因感觉受到奇耻大辱而服毒自尽,后经抢救脱险。
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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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管辖及其强制措施的运用

[提要]本文中,作者对单位犯罪的管辖及强制措施的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单位犯罪的级别管辖应依据个人被告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单位犯罪案件由实施单位犯罪的个人被告犯罪地管辖”、“应当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需要随时对被告单位采取相应的经济性的或行政性的强制措施”等观点,供参考。 一、单位犯罪的管辖
1、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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