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虚构的某公司业务经理的名片,与乙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即乙公司派员随车押运50吨塑料至甲所在地,由甲落实销路,而乙公司则以每吨150元的介绍费支付给甲。货到甲所在地后,甲帮助联系了一个客户,该客户经看货,表示愿意购买价值八万余元的塑料,但要求先卸货后付款。而乙公司业务员坚持先付款后卸货。最终该客户表示货款先交由甲保存,待塑料卸下并经验收后,再交付乙公司业务员,并将此款直接交由甲持有。见此,乙公司业务员也无异议,并且同意卸货。在卸货过程中,甲乘机偷偷溜走。乙公司业务员察觉后即与甲联系,其谎称马上返回。后其关闭手机,逃之夭夭,并将该款挥霍贻尽。案发后,对甲的行为性质,有二种意见:
审理自诉重婚案件不能调解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侵犯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破坏了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稳定。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文禁止重婚。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已构成重婚犯罪的被告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重婚案件可以由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论“反性骚扰”立法
绪论:妇女权益保障中反性骚扰相关法律滞后
“性骚扰”是英文SEXUAL HARASSMENT的中文直译,这个单词大约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被中国大众接触到,其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可以被归类到这个定义下面,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惩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代表社会上没有这种多数是针对女性的性侵犯的事件。
“性骚扰”是英文SEXUAL HARASSMENT的中文直译,这个单词大约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被中国大众接触到,其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可以被归类到这个定义下面,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惩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代表社会上没有这种多数是针对女性的性侵犯的事件。
谈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连续犯、继续犯的刑事责任认定
我国《刑法》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成长的现实情况以及同各类犯罪作斗争的实际出发,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罚金刑适用情况分析
修订之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罚金刑的惩罚力度,这无疑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司法实践是否真正贯彻了立法的精神,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呢?本文通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2年适用罚金刑情况的调查分析,揭示并剖析当前罚金刑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关于适用罚金刑情况概述 (一)关于罚金刑的立法情况
一、关于适用罚金刑情况概述 (一)关于罚金刑的立法情况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启动程序的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把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具体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加大了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为的力度。笔者认为,因该罪行为人不同,侵害的客体也有所区别,且该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危害程度也不太大,在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效率的形势下,有必要改革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启动程序,即可将属于被执行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以自诉程序启动,将其他侵害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构成犯罪的(如暴力抗法),以公诉程序启动。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理念、执行内涵,也符合刑法理论和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