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贩卖摇头丸、K粉(氯胺酮)量刑数量标准问题
该行为应如何定罪
案情简介:
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应倒置
在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举证责任是由控告者即被刑讯逼供者承担的。被刑讯者在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们曾遭受到的刑讯逼供之苦时,就会被要求提供自己曾遭刑讯逼供的事实和证据。笔者认为,这种举证责任的设置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一、由被刑讯者负举证责任不利于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 刑讯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除非刑讯逼供行为在受害者身上留下大量伤痕甚至导致死亡,并且得到及时的调查和处理,否则当他们恢复人身自由后向检察机关控告他们曾遭受的刑讯逼供之苦时,往往已经是几个月甚至是几年之后了。
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转化型抢劫”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现象,从立法确立时起,就引起法学理论界很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笔者谨以此文谈谈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转化型抢劫”有无存在的必要?
(一)“转化型抢劫”有无存在的必要?
“刑诉法”应增加被告人对管辖权
提出异议的条款 “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检察和法院三家对案件的职责划分;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所附条件成熟后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八类受害人可以自诉的案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见不论是“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释均没有关于自诉案件被告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怎样处理的规定,也就是说都没有赋予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刑事诉讼活动的被动或带来诸多的不便。笔者认为,在“刑诉法”中增加这一内容,以弥补法的不足,使其更趋于完善。理由如下:
本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
案情? 杨某1997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1999年1月14日执行完毕)。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前?杨某于1998年7月又犯诈骗罪,该罪没有被发现;杨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期限届满后的当年,又分别于1999年4月和1999年11月再犯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
?争议? 本案对于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本案是否构成累犯,应当如何适用数罪并罚问题则存在不同意见。
?争议? 本案对于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本案是否构成累犯,应当如何适用数罪并罚问题则存在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