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对未成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决的探索

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心理和行为上有很大差异,因此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和处置方式机械地引入到未成年刑事审判领域,而应当采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审判方式。在认真总结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程序、制度和方法,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审判经验,如对未成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决。这一做法在对未年被告人恰当地裁量刑罚,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人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暂缓判决的概念和特征

Continue Reading

完善我国缓刑考查制度的建议

缓刑考察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滞后,一直是影响我国缓刑适用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尚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增设有关缓刑负担的规定   所谓缓刑负担,是指给被缓刑人规定的类似于刑事制裁的义务。其目的是让犯罪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补偿,以避免由于适用缓刑而没有给犯罪人以任何实质性制裁。设置缓刑负担,可以缓和缓刑制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从而减弱适用缓刑时经常表现出的不公正性。

Continue Reading

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修改建议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Continue Reading

建立刑事诉讼证人宣誓制度之设想

证人宣誓制度,作为刑事诉讼证人制度之一,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所谓证人宣誓制度,就是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或虽不宣誓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伪证责任的司法制度。证人宣誓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并至今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很好的作用。由于历史、人文等观念的差异,我国证人宣誓制度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和证人宣誓制度的自身优点,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刑事诉讼证人宣誓制度。

Continue Reading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增设危险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该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属结果犯,只有在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时,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即便工程质量很差,已经危及到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Continue Reading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