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报今年3月13日第三版刊载刘礼友撰写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一文(以下称刘文),该文的案例是:高某与其前妻尤某离婚,后高多次要求复婚,被尤拒绝,高便产生杀尤之念。某日晚,高趁尤一人在家之机,用电视天线往尤颈部绕两圈后用力勒紧至尤昏迷倒地,尤的侄女吴某听到尤呼救后赶来,高见吴入房就松开尤,离开现场。后经鉴定尤的伤为轻微伤。刘文认为高在吴出现时就松开了双手,其放弃杀人是在外界阻力尚未干预时就进行的,属自动彻底停止犯罪。高的行为属犯罪中止,应定故意杀人(中止)罪。笔者认为,高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下面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谨与作者商榷。
一、吴究竟能否阻止高继续犯罪
一、吴究竟能否阻止高继续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