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仁珠于2000年5月1日接到一个威胁电话,心中很是恼火。由于其与前妻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仍存有争议,便怀疑是其前妻的现任男友刘中华所为。邢仁珠得知刘中华正在邢强家中暂住,于是他纠集了?光头?等5人,携带砍刀、木棍于5月3日凌晨1时许窜至邢强家中,跳墙进院,踹门入室。进门后,邢仁珠举刀便向刘中华的头部猛砍,刘中华一面反抗,一面往隔壁的邢强父母的房间跑去。邢仁珠边追边指挥他人用木棍对刘中华继续殴打。刘中华跑到老夫妇房中后,用棉被蒙住头,邢仁珠用刀继续对刘中华的头部和身体其他部位猛砍,其他人也用木棍对刘中华进行殴打,直至刘中华再也不动了。邢仁珠等人将刘中华的手机、1000余元现金、白金项链等物抢走。
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
戴某、吴某二人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7年5月,戴某被依法裁定减刑2年。1998年,检察机关又发现戴某、吴某于1992年还犯有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未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戴某、吴某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对辩方的人文关怀
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和儒家思想文化的熏陶,人们普遍接受了“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的观念,民众对政府的权力抱有很高的信任感,寄托了较高的期望。人们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对被害人格外同情,为维护政府打击犯罪的职能,即使牺牲宪法赋予的权利亦在所不惜。本文试图着重从维护辩方诉讼权益的角度出发,以理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建立为视角,对刑事诉讼程序公正进行新的诠释。
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当被告人因被提起公诉而进入审判阶段,这时主要的任务是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同时直接决定被告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活动也达到了最后、最为关键的时刻。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是对立统一、辩证的关系。有学者却认为,这一提法并不科学、严谨,理由是保障人权和犯罪并不能作为两个平等、对立、统一的范畴存在,比如,不惩罚犯罪时可能保护了被告人的某些人权,但同时却可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权,而惩罚犯罪时可能保护了被害人的人权,但同时却可能侵害了被告人的某些人权。
假释期间发现超过追诉时效的新罪如何处罚
张某原系汽车驾驶员,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十年。服刑期间一直开拉货车。1996年被假释出狱。1991年张某所在中队有一名劳改犯患急病需住院治疗,当时未找到其他车辆,管教就让张某送患者去医院。途中张某由于不熟悉路况且车速过快,不慎将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撞死了。张某当时害怕被加刑便驾车逃逸。回到队里也一直未提起此事。1997年公安机关通过技术鉴定,确定肇事者是张某。
浅析片面共犯之悖论
根据一些学者的解释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而他人却不知有这种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协力的行为人是否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即是否成立片面共犯。试举一例说明:甲在某一工厂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该工厂的一名工人乙看到,乙见状产生见者有份的念头,此时在场的还有一未看到甲行为的工人丙,乙为了不使丙知道甲的盗窃行为,故意找借口支开丙,从而使甲的盗窃行为得逞。事后,乙找到甲提出见者有份,与甲共同分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