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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定性

[裁判要旨]在适用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时,应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注意把握“协助”的时间节点,避免扩大从事公务的认定范围。村干部只有在代表人民政府而不是所在村基层组织,就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时,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号 一审:(2011)长刑初字第00012号 二审:(2011)咸刑终字第00095号[案情]

公诉机关: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建亮、曹军民、曹清亮、曹建林、曹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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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罪名,其主观心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吗?

【内容提要】并存罪过是一种特殊的立法现象,它不是一种独立于故意、过失的第三种罪过形式,因而不同于复合罪过,它立足于现有的犯罪论体系,因而也不同于客观的超过要素和罪体—罪责—罪量理论,它在理论上表现为可故意可过失的并存形态,但在司法终局意义上仍是单一罪过。并存罪过并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通过想象竞合理论能够实现罪刑均衡。 【关键词】客观的超过要素 复合罪过 并存罪过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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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见证人的法律地位

所谓见证人就是无关人员根据需要受邀,在必要时对某一诉讼行为的情况作证。刑事见证人便指特定刑事诉讼程序中见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等对刑事见证人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刑事见证人制度。根据相关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定,见证人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具体过程为:(1)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中,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件留在接收人的住处,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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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掩饰罪证并作虚假陈述行为的定性

 【中文关键字】毁灭证据罪;包庇罪
【全文】
【案情】某日,被告人甲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搭载被告人乙(甲系乙儿子),由湖北省竹溪县水坪镇洛河村右转向中峰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城关镇东风村委会路口路段时,不慎将被害人丙撞倒,后甲驾车逃逸。事故中因肇事车辆的后视镜及保险杠损坏,故现场遗留有一个后视镜及若干保险杠碎片。被害人丙经送往竹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次日,经竹溪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死亡原因鉴定:丙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丙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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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曲解、质疑与理性解读---兼论正当事由的体系性定位

来源:《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作者:彭文华字号
内容提要: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动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关键词:犯罪客体 事实判断 价值评价 法律关系 正当事由
一、曲解: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的致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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