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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江苏高院: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5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审理经过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上诉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2006)射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盐刑二终字第004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12月4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射刑初字第第207号刑事判决。李某仍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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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内容提要】【裁判要旨】对非法采矿罪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应结合非法采矿的非法获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及其他情节进行认定,其中非法获利应根据所涉矿产的销售总额进行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还须按照相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后方可认定。
□案号一审:(2014)台黄刑初字第936号【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全明、陶卫明、屠荣昌。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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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共犯

【摘要】 【裁判要旨】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强奸罪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介绍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教唆共同犯罪,适用造意为首原则,不区分主犯、从犯。
案号 一审:(2012)泰兴刑初字第430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处宝、时建成。
被告人顾处宝于2012年3月份的一天,明知陈某某系痴呆女而介绍被告人时建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时建成明知陈某某系痴呆女,仍在自己家中先后多次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经江苏省扬州市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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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方面谈何为”以审判为中心“

【内容提要】“以审判为中心”有两层基本内涵:一是从外部关系来看,审判相较于侦查、起诉处于中心地位,侦查、起诉应当服务于审判;二是从内部关系来看,庭审尤其是第一审法庭审理在整个审判阶段处于中心地位。首先要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先从内部确立并巩固审判的中心地位,进而扩展到审判与侦查、起诉外部关系的调整,从小到大、由里及外、以点带面,最终在整体上确立审判的中心地位。为此,要对公诉审查程序、庭前准备程序、人民陪审员制度、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规则等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关键词】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三机关关系,证据裁判,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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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42|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男,辩护人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房,男,因本案于201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审理经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犯票据诈骗罪、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11)丽刑初字第6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姜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后于2012年9月29日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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