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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以十二个案例与张明楷教授商榷:刑法之美在于简单


刑法条文代表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类型,案件事实中的行为往往不只一个,衡量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时,在行为与刑法条文之间,应是直接对应匹配,这就是刑事司法的直接模式。然而,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行为与刑法条文之间,被人为地插入了刑法理论,行为与法条是否匹配,都需要应有用刑法理论进行论证,结果刑事司法从“行为——法条”的模式,变成了“行为—刑法理论—法条”的模式,直接模式演变为间接模式。直接模式办案强调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刑法条文,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上;间接模式强调掌握五花八门的法理,注意力集中法理论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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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36|正当防卫:吕云冲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告无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在东莞市寮步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XX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陈现,系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4]2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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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牵连犯

牵连犯,虽然其犯罪行为触犯了一个以上的罪名,在形式上似乎构成数罪,但实际上不构成数罪,因而不适用数罪并罚。这个观点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找不到依据 ,但在刑法理论上早已得到了确认,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引用。笔者在这里提出一种看法,与持上述观点的同仁商榷。根据现行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有的牵连犯与其他触犯数个罪名而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如结合犯、吸收犯和想象竟合犯,在犯罪构成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不能把它们按同一性质的问题而同等对待,即“以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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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自己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


【作者简介】李 凯: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专业方向:刑法学;联系方式: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6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电子信箱:likailawyer@qq.com;
古今中外,盗窃罪都是社会生活中最为高发的犯罪。通常,盗窃罪在刑法教义学上的难点表现为该罪与诈骗罪、抢夺罪等财产犯罪的界限问题。但是,行为人窃走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仍存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议。比较典型的案件(下称"盗车案")是:A违章停车,其车被交警部门拖离至某场所,A在未接受任何处罚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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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无权处分与财产犯罪

【摘要】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将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本犯盗窃财物后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赃物犯罪人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赃物犯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直接出卖给第三者的,是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辅助占有的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如果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重合,按想象竞合犯论处,否则实行并罚。
【关键词】无权处分;财产犯罪;刑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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