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罗某某,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陆某某,女,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个体工商户。审理经过原审被告人罗某某、陆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合江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罗某某、陆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泸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当代中国公司犯罪争议问题研讨
【内容提要】公司犯罪是我国单位犯罪的重要类型,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单位犯罪形式。对公司犯罪下定义,除应当包括公司主体、公司意志和犯罪行为三个基本要素外,还应当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公司犯罪有着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成立条件,判断是否成立公司犯罪,除应当根据刑法总论中关于单位犯罪的概括性规定和分则中关于个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外,还应当遵循公司犯罪的成立条件。确立公司犯罪的归责根据,应当重视公司独立的犯罪主体地位,从公司制度等方面体现公司犯罪特征的因素以及从刑罚目的出发考察公司犯罪归责根据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公司可以实施过失犯罪和某些自然人犯罪。公司过失犯罪具有业务过失和监督管理过失两种形式。
无罪判决034|李晓敏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56年5月16日生,汉族,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西关村人,汾西矿务局工程处退休职工。诉讼代理人苏爱莲,女,1955年7月21日生,汉族,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西关村人。系李某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孝义市,汉族,大学文化,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4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2日再次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期待可能性为刑法注入温情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法律不强人所难,只有当一个人具有违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其予以谴责;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不能对其追责。期待可能性法理在实践中如何运用,一直存有争议。有一起案例可供研究讨论。 某日,一男子(20余岁)与一13岁幼女在幼女家中发生性关系,事毕恰逢幼女父亲回家,见眼前情形,瞬间怒不可遏,随手拿起家中菜刀,但又害怕发生重大后果,遂将菜刀扭转,使用刀背向男子击打,男子因头皮裂伤达致轻伤,幼女父亲报警自首。
期待可能性的基本问题
【摘要】 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重要的刑法理论之一,发源于1897年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对所谓“癖马案”的判决。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对人性弱点的关注,使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但自其诞生之日起,也并不乏质疑与争议。本文现就期待可能性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 体系地位 判断标准 认识错误 一、期待可能性的地位 期待可能性的问题被认为属于责任论的领域,刑法界对此已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