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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无罪判决030|非法证据排除:田学茂、郭波涉嫌盗窃一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富伟,基本情况略。199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西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3月6日刑满释放;1993年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原西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9月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3月1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辩护人田育佳,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连恩,基本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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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浈江一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拘

南方日报讯(记者/谷立辉通讯员/何健虹邓郎峰)日前,韶关市浈江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成功抓获一名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律师范某。
11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刑侦大队一中队民警根据案件线索调查所得,主动出击前往浈江区西堤北路某律师事务所,抓获犯罪嫌疑人范某。范某曾是韶关市水利水电监督站站长欧某受贿案的一审辩护律师,在为欧某辩护期间,为了达到一审判决减刑的目的,范某主动引导四名欧某受贿案的行贿者,将行贿款说成是欧某在担任职务期间为他们提供技术指导所给的劳务报酬,并且单独为四名行贿者分别制作了作伪证的调查笔录。
目前,犯罪嫌疑人范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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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回同居期间钱款带走他人孙儿如何定性

案情:常某(男)与任某同居两年多,两人共同照顾任某2009年12月出生的孙子彭某。其间,常某为任某支付相关费用2万元。因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7月的一天,常某将彭某带至安徽老家。任某发现彭某不见后电话联系常某,常某要求任某将2万元打入其银行卡,才将彭某送回去,任某报案。两天后,警方在安徽将常某抓获,成功解救彭某,常某未对彭某实施任何伤害行为。    分歧意见:对常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认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常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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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理论的误解与澄清——兼与何秉松、陈兴良等教授商榷

  作者简介:
潘星丞,法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
四要件与三阶层的论战,暴露出双方对于犯罪论体系核心概念“构成要件”的误解,有必要正本清源。费尔巴哈之构成要件是从日常语义上理解的“可罚条件总和”或罪状,包含主、客观要素;贝林之构成要件是方法论概念,其作为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具有连结违法、有责的机能,只包含客观要素;小野对贝林存在误解,但其构成要件作为犯罪类型,也具有方法论意义,是违法有责的法律定型,包含主、客观要素。德、日三阶层迥异;四要件只能与费尔巴哈构成要件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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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摘要】“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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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31|钱中云犯抢劫罪再审宣告无罪一案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钱中云,别名何中云,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原审上诉人)何子福(又名何子夫),男,汉族,系钱中云之父。审理经过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中云犯抢劫罪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2002)郸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钱中云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钱中云的法定代理人何子福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2)周刑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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