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阳杨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当防卫限度何在?妻子受辱,温州男子捅死性侵嫌疑人,获罪故意杀人。(附判决书)
马阳杨按:近日,一则题为“ 温州一男子目睹妻子遭强奸砍死施暴者,被判故意杀人罪获无期”的新闻吸睛无数,一石激起千层浪,公众舆论为之哗然。妻子受辱、刀向淫徒,这些都是挑动普通读者神经的敏感字眼,因为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与公众想象中,妻子被侮不仅事涉荣辱,更关乎丈夫的男子气概,豹子头林冲正是在这种语境中成为一个悲剧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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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如何左右投毒案被告人的生死?---念斌案判决书再解读
马阳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规定: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
抢劫案仅有同案犯口供并无其他证据能否定罪?---李慧泽持枪抢劫案疑罪从无案例
李慧泽涉嫌持枪抢劫案疑罪从无案例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白玉冰 杨昕 2015年1月19日,宁夏永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来到永宁县看守所,对涉嫌参与持枪抢劫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慧泽进行宣判,判决书中写到: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慧泽犯抢劫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于辩护律师白玉冰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李慧泽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了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慧泽无罪。一瞬间,已经被关押了一年半的被告人李慧泽百感交集,热泪盈眶。
被控运输一公斤海洛因,被告人因无运输毒品故意终审洗冤脱罪---莫为奇涉嫌运输毒品无罪判决一案
马阳杨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莫卫奇是否明知其行李包夹层内藏有海洛因,这一问题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定性。就此,一、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